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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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公务卡结算的通知
作者:   浏览量:次  发布时间:2016-12-28 00:00:00

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国家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我校定于2017年1月1日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财务报销工作,相关细则如下:

1.制度保障。根据国家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我校于2016年12月14日第2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中国政法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全文见附件。

2.使用范围。2017年1月1日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21、科技部项目—222、北京市项目—223、教育部项目—22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25、其他部委项目—229、科研基本业务费—108,必须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其他项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确保全面使用公务卡结算工作落实到位。

3.办理公务卡
(1)凡在职在编教职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个人申请、财务审核、银行办理”的流程申请办理公务卡。
(2)新入职教职工需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公务卡合约和服务协议,提供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3)财务处将申请资料确认后集中送交发卡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教职工需及时办理开卡手续。

4.报销流程
(1)网上填报完报销单,凭公务消费的合法原始发票、有关公务卡消费记录(原始刷卡凭条、网络支付消费短信截图、银行对账单等)、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按学校经费报销审批程序签批后送交学校财务处审核报销。
(2)学校财务处根据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交易金额等信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模块查询、核实公务消费的真实性,经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并按报销金额还款到持卡人的公务卡上。

5.注意事项
(1)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需在公务卡消费后15日内,在网上报账系统提交报销公务卡消费的还款手续,并到校财务处进行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2)持卡人因出差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日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从本人绑定的借记卡账户中先行垫付,日后按日常报销程序进行报销,已垫付的资金可报销到本人工资账户。

6.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财务处

2016.12.28

中国政法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法大发【2016】158号.doc


中国政法大学税号:1210 0000 40000 1117G

户名:中国政法大学;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昌平支行

账号:3467 5600 7485 ;行号:1041 0000 4110

昌平校区:102249  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户名:中国政法大学;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新街口支行

账号:020000 2909 08810 4759;行号:1021 0000 0290

海淀校区:100088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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