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地税局向纳税人提供两种申报方式:自行申报和扣缴单位集中代理申报。财务处根据规定已经将申报通知向全校发布。通知发布之后,很多教职工向财务处咨询申报问题,老师们大多表示疑惑:
2017年工资都扣过税,为什么还要进行纳税申报?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3月31日前纳税申报的初衷是提高个人的纳税意识,逐步建立个人自觉申报的纳税信息,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12万申报是每个纳税人的义务。
本次申报完成后还需要扣税吗?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项税制下的综合申报办法,只要个人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扣缴或缴纳了税款,其年终再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报送相关资料,不需要再多缴纳税款。12万申报时无需再缴税,其强调的是自觉汇总申报,并不是补缴。
想采用自行申报的方式,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呢?
现阶段,纳税人自行申报可以采用网上申报、微信申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邮寄申报和代理申报等方式进行。当然如果没有自行申报也不必担心,财务处会帮助各位老师集中代理申报的。
为规范有序开展纳税申报工作,提升我校财务服务水平,学校财务处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按时完整的提交相关资料,已经为我校教职工集中办理了纳税申报,顺利完成了1247名教职工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