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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作者:   浏览量:次  发布时间:2019-12-05 08:49:4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我校教职员工2020年能够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教职工务必在2019年12月25日前,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以下内容涉及我校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请务必仔细阅读,并点击以下链接按照要求操作。

https://mp.weixin.qq.com/s/zFQ8v74apTkp0lP9IxOB1A



中国政法大学税号:1210 0000 40000 1117G

户名:中国政法大学;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昌平支行

账号:3467 5600 7485 ;行号:1041 0000 4110

昌平校区:102249  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户名:中国政法大学;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新街口支行

账号:020000 2909 08810 4759;行号:1021 0000 0290

海淀校区:100088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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