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卡使用注意事项
1、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需在公务卡消费后15日内,在网上报账系统提交报销公务卡消费的还款手续,并到校财务处进行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2、持卡人因出差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日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从本人绑定的借记卡账户中先行垫付,日后按日常报销程序进行报销,已垫付的资金可报销到本人工资账户。
二、 公务卡报销流程
1、网上填报完报销单,凭公务消费的合法原始发票、有关公务卡消费记录(原始刷卡凭条、网络支付消费短信截图、银行对账单等)、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按学校经费报销审批程序签批后送交学校财务处审核报销。
2、学校财务处根据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交易金额等信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模块查询、核实公务消费的真实性,经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并按报销金额还款到持卡人的公务卡上。
三、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21
科技部项目——222
北京市项目——223
教育部项目——224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25
其他部委项目——229
科研基本业务费——108
以上项目经费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强制目录中规定的经济活动。
四、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01办公费 |
02印刷费 |
03咨询费 |
04手续费 |
05水电费 |
06邮电费 |
07物业管理费 |
08差旅费 |
09维修(护)费 |
10租赁费 |
11会议费 |
12培训费 |
13公务接待费 |
14专用材料费 |
1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16其他交通费用 |
五、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六、其他
使用公务卡消费后,通过财务处网上报销系统进行报销还款,进入报账系统,点击公务卡还款。
具体报销操作方法请点击财务处网站办事指南中网络办公使用教学视频:
http://cwc.cupl.edu.cn/info/1068/15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