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费开支范围
培训费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大发〔2016〕101号。
二、培训费报销时应提供:
(一)培训通知;
(二)培训费预算表;
(三)培训费报销单;
(四)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如无法提供签到表,可提供参训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协议(合同)等资料;
三、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培训 |
500 |
150 |
80 |
30 |
760 |
二类培训 |
400 |
150 |
70 |
30 |
650 |
三类培训 |
340 |
130 |
50 |
30 |
550 |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其他说明:
1、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2、不属于强制公务卡的项目,单张或者连号发票金额超过1000元(含),通过公务卡或对公转账结算
3、科研项目单张或(连号)发票金额超5000元(含)的,原则上采用对公转账或公务卡支付
4、属于强制使用公务卡的项目,请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不适用上条
《中国政法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http://cwc.cupl.edu.cn/info/1003/1042.htm
5、培训费管理办法详见: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http://cwc.cupl.edu.cn/info/1003/1049.htm
6、中国政法大学培训计划审批表:http://cwc.cupl.edu.cn/info/1007/125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