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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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燃油费
作者:财务处   浏览量:次  发布时间:2017-11-02 10:23:48

一、注意事项

1、 北京市外燃油费不予报销

2、 在发票日期本年度内报销,

3、 发票抬头:中国政法大学,税号可写可不写

4、 发票开具明细须为“XX汽油”;发票内容为“加油IC卡”或“充值款”等储值性质的消费票据不能报销

5、除科研经费、允许保留公务用车二级单位外,均不得报销燃油费


二、发票样式


中国政法大学税号:1210 0000 40000 1117G

户名:中国政法大学;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昌平支行

账号:3467 5600 7485 ;行号:1041 0000 4110

昌平校区:102249  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户名:中国政法大学;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新街口支行

账号:020000 2909 08810 4759;行号:1021 0000 0290

海淀校区:100088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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