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责任制
作者:   浏览量:次  发布时间:2012-11-14 00:00: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严格财经工作秩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决策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各级负责人在经济工作中行使的权利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相结合,使相关负责人在经济工作中既按规定行使权利,又按规定履行责任,做到权责统一。

第三条 我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分管财务副校长在校长的领导下,协助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财经工作。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在财经工作中行使决策权,重大财经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参与决策的相关人员实行会签制度。重大财经事项在审议过程中出现分歧时,实行表决制度,参与决策人员的意见记录在案。

第四条 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审批300万元以上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审批银行贷款;审批3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经济合同;审批校内重大经济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等经济事项。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和银行贷款;审批校内经济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审批300万元(含)以下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审批300万元(含)以下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经济合同;审批校内重要财经管理制度、办法。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主要负责论证和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审计、论证需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以及决定等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校的财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对学校各级财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院、部、处、室、所、中心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财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财会业务接受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

第八条 各级负责人应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统一财经制度政策,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第九条 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实行预算管理,当年的综合财务收支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条 本经济责任制按个人校内管理层次分为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其他副校长(副书记)、财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二级单位(含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二章  校长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财经工作的总负责人,拥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同时对学校的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及学校财经制度;

2、负责学校办学资金筹措领导工作,审阅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基本建设和自筹基建计划、贷款计划及办学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3、负责审定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学校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审批30万(含)以下的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

5、审批100万(含)以下对外投资项目和经济合同;

6、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工作,督促分管资产管理的副校长及职能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产权,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7、负责审签学校经济政策、分配制度和重要财务管理制度;

8、审核重大投资项目和银行贷款;

9、确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 分管财务副校长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主持学校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

1、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及学校财经制度;

2、组织建立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及调整校内财经政策;

3、组织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确保各项财务收支平衡;

4、合理管理、调度、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并有效发挥资金时间价值;

5、审查学校年度财务决算,确保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真实与完整;

6、协助分管资产副校长维护学校各类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审查学校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

8、审批超预算1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内的开支,审核并提交校长审批30万元(含)以内的超预算开支,提交300万元(含)以内的预算外开支上校长办公会;

9、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可提请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办理;

10、审定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及委派会计的设置方案。

第四章 其他分管副校长(副书记)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协助校长负责所分管范围的财经工作,负责分管各类专项经费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对分管部门的经济活动负有领导责任。

1、应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

2、应对分管经费的预算收支平衡负责;

3、应维护分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4、应对分管工作范围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支出项目按照学校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和重大支出项目;

5、应遵守学校的财经管理体制,不得在学校规定的财务机构以外另设财务机构或办理财务事项。

第五章 财务处长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财务处长负责管理学校的日常财经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

2、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制定或完善校内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建议;

3、依法多渠道组织各项收入;

4、监督预算的执行;

5、对本部门各项工作及工作人员负全面领导责任;

6、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7、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8、审批超预算1万元(含)以内的开支;

9、负责学校财经制度的宣传、贯彻与检查,监督各项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10、负责对二级财务机构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对财务人员的变动负审核责任;

11、负责制定财务处岗位责任制。

第六章 财务处副处长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协助处长做好全校财务工作,配合处长做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参与学校财经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2、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分管科室的各项工作,对分管的财会业务负直接领导责任;

3、对财务机构职能的充分发挥提出合理建议;

4、对二级财务机构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负直接责任;

5、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核算工作。

第七章 二级单位(含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含主管部门)财务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财经工作第一负责人,在国家和学校统一的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的指导下,全面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经工作,并负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预算计划,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并按工作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

4、完成学校下达收入指标,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应上缴学校利润和费用及时、足额上缴;

5、本单位重大财经事项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实行集体决策;

6、维护本单位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

7、组织实施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8、接受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9、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入股、借贷和担保。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含主管部门)财务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财经工作第一负责人,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进行管理并接受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的经济监督和检查。

1、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会计核算、监督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2、保证本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统一账户,严格禁止“小金库”,杜绝资金外流;

3、对本单位各项开支的合理合法性负直接领导责任;

4、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分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5、对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章 企业法人代表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负法律责任。

1、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组织经营活动,对本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2、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企业三者经济利益,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完成学校下达的经济指标及时、足额上缴和有关费用的返还任务;

3、对本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4、对外独立行使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经济责任制的落实与考核

第十九条 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制的落实与考核工作。

1、各级经济负责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学习和岗前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具备懂法和依法办事的必要条件;

2、充分发挥学校审计处的作用,做到监督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帮助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及时处理内审发现的问题,建立严格的内审工作责任制;

3、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有权对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落实经济负责制与人事考核制度相结合,各级经济责任的考核工作要作为干部考核、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责任考核结果、审计结果将作为经济责任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对造假、失职、渎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且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政法大学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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